本帖最后由 变相怪杰 于 2021-07-05 09:01 编辑
市场监管总局7月2日对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
【哄抬价格】在市场供应紧张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,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;除生产自用外,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,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,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;通过强制搭售、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,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的。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